今年以来,吉安市应急管理系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对不落实培训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进行严查严管,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现对以下3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案例一:吉安市井开区某废品回收站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基本案情:2022年3月30日,井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废品回收站有1名热切割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调查认定,该废品回收站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原区天玉镇某普通建筑用石英砂岩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基本案情:2022年4月8日,青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青原区天玉镇某普通建筑用石英砂岩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及第八十一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调查认定,该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以人民币30000元(三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干县某危化品企业被派遣劳动者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基本案情:2022年5月5日,新干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危化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当日现场2名外来施工作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考核”的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调查认定,该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以人民币30000元(三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文地址:http://yjglt.jiangxi.gov.cn/art/2022/9/23/art_37540_4156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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