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全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日,和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了《和县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机制共10条,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安委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重大安全隐患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县委目标办安全生产月度日常考核和全县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机制要求,镇、园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县安委办每季度组织一次督导。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落实“两个清单”和月调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机制规定,县直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自查从宽、被查从严,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机制还规定,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约谈、问责等。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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