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荆应急发〔2020〕23号,以下简称《标准》),合理细化我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指导市、县两级应急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标准》共梳理出42条违法行为,根据不同违法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二到五个处罚档次,把自由裁量权由粗变细,既保证了弹性执法,也限制了自由裁量幅度。特别是对同类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杜绝过罚不相当、畸重畸轻、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大幅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
同时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类罚款,吸收整合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便于统一掌握运用。《标准》配套了制定了附则,明确适用过程应把握的原则和遵守的程序等要求,《标准》有效期为3年。
原文地址:http://yjt.hubei.gov.cn/fbjd/dtyw/gddt/202209/t20220907_4296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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