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科学高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近期,和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县灾害事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暂行规定》。
一是健全灾害事故信息互通机制。当发生灾害事故时,事发地党委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接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对造成1人以上重伤、中毒的灾害事故,事发地应同步将灾害事故信息抄送县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接报后,按照就近、专业、高效原则,调度医疗专家等医疗资源开展灾害事故救治工作。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互通灾害事故信息。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对相关灾害事故作出批示后,要及时传达,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二是健全统分结合联动机制。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县灾害事故处置统筹调度工作;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接报灾害事故信息后,应根据所属行业领域明确应对牵头部门,立即组织研判,视情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会商研判,按照“统一指挥、部门协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前后方、上下级应急联动,调度各方资源抢险救援。当灾害事故超出事发地救援处置能力时,事发地政府或管委会应及时向县政府请求支援。
三是健全县级应急预案体系。针对多发易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相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对已实施超过5年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订意见反馈县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应每5年对部门应急预案应用情景构建的方法进行评估并修订完善预案。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主体责任清单、事故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的提示函及值班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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