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指导意见》公布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持续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及奖励全过程。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现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群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反映,某矿山企业存在“部分人员使用无定位功能的矿灯进入井下一线超员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举报事项基本属实,对存在的隐患采取处置措施后,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罚款共计120万元。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标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奖励举报有功群众18万元。
案例二
群众反映,鄂尔多斯市某煤矿企业存在“超产能生产”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举报事项基本属实,对存在的隐患采取处置措施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共计215万元。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标准,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有功群众30万元。
案例三
群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反映,呼伦贝尔市某矿山企业存在“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超定员作业,作业人员与人员定位卡分离”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举报事项属实,对存在的隐患采取处置措施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共计196.5万元。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标准,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有功群众29万余元。
案例四
群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反映,通辽市某加油站存在“加油现场无工作人员监护,有客户未释放人体静电自行持枪加油,且未采取静电积聚防范措施”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举报事项基本属实,对存在的隐患采取处置措施后,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罚款共计1.25万元。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标准,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有功群众3000元。
案例五
群众电话反映,乌兰察布市某企业存在“私自存放、购买油墨稀料(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举报事项属实,对存在的隐患采取处置措施后,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企业罚款5万元。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属地有关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有功群众10000元。
原文链接:https://www.mem.gov.cn/xw/gdyj/202511/t20251128_5868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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