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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时间:2025.11.19 15:45:24   点击: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平谷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2024年12月某企业采购一批物资,其中包含次氯酸钠溶液(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66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属于危险化学品),采购中标单位为北京某化工产品经营部。经平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核实,北京某化工产品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经立案调查,北京某化工产品经营部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7760元。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北京某化工产品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和易爆易燃等性质,生产、储存和使用不当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极大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风险高责任大,必须依法持有相应许可。某些企业无证经营,无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置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本案涉事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虽未导致实际事故发生,但已具备引发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案不仅严惩了非法经营行为,破除了企业的侥幸心理,更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也给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发出了警示,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提醒企业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此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管理,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原文链接:https://yjglj.beijing.gov.cn/art/2025/11/19/art_4578_748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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