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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时间:2024.08.26 11:33:36   点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二届市委五次全会精神,着力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指导企业学懂弄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一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项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第七项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第十项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上海市宝山区某涂料科技公司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等案


案例简情:

2024年1月24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执法计划对宝山区某涂料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查见该企业厂区内西侧3号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2号厂房20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个非防爆插座、电机表面存在大量积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做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2条“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第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企业不得在除尘区域内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且应及时清扫工作现场的积尘。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


标准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项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上海市青浦区某金属制品厂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案


案例简情:

2024年6月11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信访举报,随即对青浦区某金属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该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是铝合金粉尘。经调查,该企业将厂房一楼生产车间内砂轮机打磨工位产生的铝合金粉尘联通至单机布袋除尘设备,风机设置于除尘器前部,属于正压吹送方式。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024年7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做出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

在正压除尘方式中,风机设置于除尘器前部,形成正压送风。在此过程中,高浓度含尘气流及可能吸入的小型工件、工具异物或含铁、石等杂质,在经过风机高速旋转的叶轮撞击、摩擦时,容易引起火花。这些火花可能随气流进入除尘器内部。若除尘器内部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将导致粉尘爆炸。


标准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项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上海市松江区某家具公司

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案



案例简情:


2024年3月21日,松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执法计划对松江区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查见该企业内1层、2层生产区域分属不同防火分区且均产生木粉尘,但该企业1层、2层共用同一套集中除尘系统且该套除尘系统互通互联。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024年5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做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

防火分区的主要目的是在建筑内部划分出不同的区域,以便在火灾或爆炸发生时能够限制火势和爆炸冲击波的蔓延。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意味着一旦某个区域发生爆炸,火源和爆炸冲击波会迅速通过除尘管道传播到其他区域,导致连锁爆炸,扩大事故范围,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原文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YjXaSIWMN2wxRcvqlqhb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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