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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资料】2020注安管理知识点汇总!

时间:2020.05.27 14:31:29   点击:

不少考生在考注安《管理》科目时,常常因为差个1-2分不合格。同创学院老师提醒大家:注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多,设计安全管理各个方面;同时,实用性强,和实际安全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所以很多同学在学习时常常不能覆盖到所有知识点,并且很难将实际工作和知识点联系在一起


本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直播课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在直播前,小编汇总了部分第六章知识点,大家可以提前预习,记得收藏分享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知识点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二、事故的分类

 

事故的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三、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注意: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的应急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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