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2023 click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扎实深入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风险隐患,为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近日,市应急局印发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并召开全市